苏州建筑资质工程业绩说明

作者: admin 日期: 2017-06-19 09:29:19 人气: - 评论: 0

 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工作,统一审查标准,严格审查程序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现就建筑业企业申请升级有关工程业绩审查内容规定如下:

  一、受理人员收到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后,应当查验工程业绩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。

  二、审查人员在审查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时,根据下列情形,做出相应处理:

  (一)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升级的,应当提供施工合同、中标通知书、竣工验收单(备案表)或者质量核验资料、能够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施工照片、图纸和工程决算资料。

  根据《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》(京建法【2008】138号),施工合同应当经市或区县建委备案,合同上加盖有“合同备案专用章”。

  2008年5月1日前竣工的,施工合同单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工程,依据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2001年6月1日起施行)规定,施工合同应当到市或区县建委办理备案,因此审查2001年6月1日以后,2008年5月1日以前竣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业绩,应当审查施工合同是否加盖“合同备案专用章”。

  未经备案的施工合同,审查人员以“工程业绩不达标”为由, 对其工程业绩不予认可。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补办有关手续后,持市标办出具的证明材料,可以再次申请资质升级。

  (二)专业承包企业申请升级的,其提供的工程属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,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提供施工合同、中标通知书、竣工验收单(备案表)或者质量核验资料、能够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施工照片、图纸和工程决算资料。

  根据《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》(京建法【2008】138号)规定,施工合同应当到市或区县建委备案,合同上加盖有“合同备案专用章”。

  2008年5月1日前竣工的,施工合同单价在2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工程,依据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2001年6月1日起施行)规定,施工合同应当在市或区县建委备案。因此在审查2001年6月1日以后,2008年5月1日以前竣工的专业承包工程业绩时,应当审查施工合同是否加盖“合同备案专用章”。

  未经备案的施工合同,审查人员以“工程业绩不达标”为由, 对其工程业绩不予认可。专业承包企业依法补办有关手续后,持市标办出具的证明材料,可以再次申请资质升级。

  专业承包企业提供的工程属于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工程的,专业承包企业提供的施工合同是否备案,暂时不做审查重点,主要审查该工程是否有中标通知书、竣工验收单(备案表)或者质量核验资料以及能够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施工照片、图纸和工程决算资料。

  (三)劳务企业申请升级的,只要审查其提供的工程是否有中标通知书等、竣工验收单(备案表)或者质量核验资料以及能够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施工照片、图纸和工程决算资料。

  (四)施工企业提供的工程项目在外地的,施工合同是否备案,暂时不做审查重点,主要审查该工程是否有中标通知书、竣工验收单(备案表)或者质量核验资料以及能够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施工照片、图纸和工程决算资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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